酒驾撞人逃逸找人顶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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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先看酒驾的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如果是,那么酒驾的人按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处罚;顶包这个人就涉嫌包庇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仅仅是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酒驾撞人逃逸找人顶替怎么办

一、酒驾撞人逃逸找人顶替怎么办

1、首先看酒驾的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如果是,那么酒驾的人按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处罚

顶包这个人就涉嫌包庇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仅仅是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没有对包庇行为的规定,但是可以依照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实际操作中,一般给予警告。除非顶包的人主观恶性大、态度恶劣,有严重影响正常执行公务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酒驾撞人逃逸怎么判刑

驾驶人员在饮酒状态下故意碰撞他人并逃避责任,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犯罪行为造成他人重度伤害、死亡或者致使公共和私人财物遭受巨大损失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若交通肇事后继续逃逸或者具有其他极端恶劣情节之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人员因酒驾而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未导致任何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拘留一个月到半年时间;而假如这起事故造成了一人以上的重伤事件,那么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需接受刑事诉讼,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然而其引发的损害并不严重,那么仅仅需要向受害者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了,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然而,如果酒后驾车直接造成人体伤亡,并且存在逃逸行为的话,被告人将面临从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

另外,倘若酒后驾车导致他人重伤后逃逸,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酒后驾车直接撞击他人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最后死亡的情况,那么被告人则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即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我们都必须理性看待和严肃处理酒驾问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道路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

(三)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酒驾者的行为究竟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的判定标准。若得到肯定回答,酒驾者将依法受到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双重惩罚;而为其提供掩护的人员,即所谓“顶包”之人,则可能被视为包庇罪犯的行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次,如果仅涉及到饮酒驾车这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轻微行为,那么便无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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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在天津 河北区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具体描述一下事故的经过?有无经过血液酒精检测?有顶替的相关证明吗?
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的“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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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另外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
1、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2、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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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里的“逃跑”,不能仅仅理解为“逃离现场”,因为逃逸造成的本质后果是司法机关难以查清事实、判断案件性质、保留证据、减少损害、查处责任人。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这些后果的行为,都属于逃逸。本案中,被告人表面上看没有脱离现场,但是他身在现场和交警大队时并未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并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被告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其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而不能互相抵销。自首是一个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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