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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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如下: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
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认定如下:

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

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

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解读如下:在融资租赁过程中,通常牵涉到三方面的参与者(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方)以及两方面的合同文件(融资租赁合同及购买合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当企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需要特定设备却无法独立承担高昂费用时,可以寻求租赁公司的帮助,并依照租赁公司的建议进行相应谈判,最终形成租赁意愿。随后,租赁公司会遵从承租人的设备需求和对出卖方的筛选标准,与其签署一份关于设备采购的购买合同。在设备完成交付后,由承租人亲自检验核实,出租人则依据承租人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书,直接向出卖方全额支付设备款项;而在此之前,出租人还需事先与承租人就相关事宜签订两份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首先,经过严谨的司法鉴定和审核,可以明确以下结论:1、此诈骗行为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即犯罪嫌疑人欺诈手段企图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财产。这种非法的占有方式并非简单的挪用或者借用,而更倾向于将他人财物纳入自己所有之中。2、在达成交易过程中,该犯罪嫌疑人运用了大量欺骗性的手段进行操作。3、最终成功从受害者手中获取了巨额的财物资源,其性质已构成数额较大的诈骗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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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盘活开发商持有成熟商业物业  开发商往往持有大量优质商业、办公物业(以长期获得租金收益并分享房产增值的好处),但却极大地限制了开发资金的及时周转。虽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也能解决部分高端物业的资金,但是银行对物业的质量与规模、租客的品质等都有十分严格的规范,真正能达到要求的相当有限,而且能融资的数量也大打折扣(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开发商将自有的成熟商业物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门槛更低(对租赁公司来说市场更为广阔),融资的量更大,可依据融资租赁期内,开发商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扣除经营费税后的余额进行拆现,让开发商在当期获得更多的现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  
三、优质商业房地产的开发  当代融资租赁标的物已非简单的机器设备,中外法规都约定,凡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目前,房产已成功融资租赁(如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等政府办公楼、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等厂房);道路、桥梁已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如天津市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的3.329公里的路段;武汉四座大桥);而且,在建工程(船坞、公路、学校)也可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湖南省岳阳市政府规划1.4亿元城市南环线道路,规划7000万元的污水处理系统。以上详见罗晓春《关于融资租赁项目信贷的认识》)。因此,融资租赁也可融资参与优质的、市场风险极低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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