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户主死亡,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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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层面,宅基地户主离世且继承人符合条件时,应提出过户申请,向所在村庄或社区提交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属的申请。满足过户条件后,准备过户资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登记表格、原始证书和转移证明等。完备后,申请过户登记,递交资料至村庄或社区,等待村集体审核。批准后,交至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登记发证。
宅基地户主死亡,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一、宅基地户主死亡,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在法律层面,当涉及到宅基地户主离世并其继承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首先应考虑提出“过户申请”。这意味着申请者需向所在的村庄或社区提交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产权属的申请。紧接着,当申请者具备了宅基地过户所需的所有条件之后,他们可着手准备相应的过户资料。这类资料通常包括过户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格,原始宅基地使用证书及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转移证明等等。

一旦所提供的过户资料完备无缺,接下来就是申请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将准备好的资料递交给所在村庄或社区,然后等待村集体给出审核意见。如果村集体批准了您的申请,那么就会将所有资料交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只要审核顺利通过,最终即可实现登记发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户主死亡,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以下是关于人死亡之后,如何成功完成宅基地过户流程的详细步骤:

1.首先,在宅基地产权所有者离世之时,倘若符合相关条件,则继承人可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交过户申请,申请更改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归属。

2.接下来需要备齐相关过户手续的材料。

通常情况下,需要包括过户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证明档、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格、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村民委员会批准转移的书面证明等等。

如果您对所需资料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应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3.希望在您准备充分后,能够向村集体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请务必一次性将所有材料上交,等待村集体审核并建议操作。

在村集体通过审核之后,他们会将有关资料提交至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核。

待审核顺利通过之后,我们恭喜您,即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新版。

感谢您的关注与耐心阅读,期待上述指导能为您带来实际的帮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法治领域中,若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不幸离世而其法定继承人具备合法资格,便应当依法提请办理过户手续。此时需要向所属的村庄或者社区提交相应的申请,以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权属关系。待相关条件得到满足并且所需过户材料已经齐全无误后,便可着手筹备有关过户事宜,其中所涉及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登记表格、原产权证书以及转移证明等等。所有这些资料均需准备完善之后,方可正式进行过户申请注册。将上述完整的过户材料提交给所属的村庄或者社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而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村集体的审核结果。一旦审核通过,则需要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待审核通过并确认无误后,便可以进行登记发证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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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二、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三、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四、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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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人员死亡后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房屋拆迁人死亡怎么处理 如是拆迁方造成,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法如下: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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