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要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从性质层面看,一旦要约生效,其将受法律的严格制约,需要等待受要约方的承诺送达,进而合同才可正式确立;
然而要约邀请却没有这样的约束力;
其次,从行为本身来看,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不得擅自撤回和撤销已经发出的要约;若要约人违反了有效力的要约,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要约邀请本质上属于当事人为了达成合同而进行的一种预备行为,仅表明其有准备订立合同的意向而已,即便接受邀约的人愿意回应,合同也无法因此而成立。发件人如果决定撤回该邀约,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虽然如此,若要约邀请处理不当,仍然可能设置缔约过失责任;
再次,从内容上看,要约实质上体现的是发出要约的人期望签订合同的意愿,其中包含了合同的重要条款;相反,要约邀请仅仅旨在唤起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的意愿,并不牵涉到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
然后,从当事人的内在意愿来看,发件人透过要约表达对订立合同的极度渴望,期望能够与接受邀约的另一方达成共识;然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在厢情愿中所秉持的愿景却是希望能够得到别人向自己发送签订合同的邀请,对于合同实际订立的意愿并无过于强烈的追求;接着,从设定条件的角度来分析,要约内容务必具备充分的条件,借此使得合同得以正式成立,例如明确的标的金额、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报酬以及履行期限等等;
最后,从行为的根本出发点来说,要约一旦得到诱因方的正面回答,合同便得以顺利成立;反观要约邀请,其出发点并非以订立合同为主轴,更多地是旨在促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者为自己创造可以向他人发出要约的契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而言,要约的针对性比较明显且具体,而要约邀请的目标群体往往范围广泛且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一旦要约正式生效,便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然而,要约邀请并无任何束缚力可言;
其次,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要约通常涵盖了合同的核心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的意愿表达,其中并不包含合同的关键性条款;
最后,从所针对的对象来看,要约往往是针对于特定的交易相对方,而要约邀请则更倾向于面向不特定的潜在交易方。
依据我国2021年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所谓要约,即是指希望与他人达成合同协议的明确意向表示,此种意向表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
其二,表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要约人将受该意向表示的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要约邀请和要约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前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仅仅是发出一种邀请,目的在于表达当事人的缔约意愿,但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承诺回应,并且在发出后也可以随时撤销该邀请,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比较之下,后者的法律约束力更加明显,因为一旦发出便已成为有效的合同成立邀请,在接受方未给予承诺之前,该要约不能做出修改或撤销的决定,除非存在法定的解除条约事由。此外,要约中还应包括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以反映出当事人强烈的缔结合同的意愿,并设定了充分的条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然而,要约邀请则不涉及这些实质性的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的可能性,其目标受众范围较为广泛。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