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拆迁房的房产证会将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标注在上面。对于这类搬迁房来说,只要在房产证中注明房屋产权属于谁,便可以写登记人的名字。房屋产权乃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由房产所有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即是表示其对房屋财产具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全面权益。
普通住房的房产证往往与原屋主的签字相符,而拆迁安置合同中的签名则往往为后续购房者。
然而,新的房产证颁发后,仍然有机会进行过户手续以更改房产证上的签字人员信息。若原购房者同意在新房产证上登记其他人员姓名作为所有权人,法律也是予以认可的。唯一的差异在于,如果只登记一个名字,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将完全归属于登记者;反之,若登记多个人名,则房屋将被视为多方共同共有。此类房屋的共有问题可由持证人代表全体利益方接手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各方分别持有各自的房屋共有权证书。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拆迁房房产证如何办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完成的房屋且已经依法办理完毕所有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则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物,在此情况下进行拆迁工作时,原业主便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若买卖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应以该约定为准。
此外,如在集体企业用地或占用耕地等非法区域内所建造的房屋,则属于违章建筑,面临着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同时也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然而,对于买方是否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这取决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涉及到拆迁房产的相关法律程序中,常常会出现房产证上标注原房屋所有权人名的情况。然而,这并不妨碍该房产经过合法的过户程序后进行相应的变更。具体来说,当房产证仅登记有一位所有权人的姓名时,该房产便自然归属此人单独所有;反之,若房产证上记载了多位所有权人的姓名,那么这些人均将成为该房产的共同所有者。关于共同财产的事宜,可以由持有房产证的一方代表全体持有人进行处理,而其他共有人则需持有各自的共有权证书以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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