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院老人摔伤如何赔偿
当老年人在养老院内摔倒受伤时,如果是因为养老院地面环境存在潜在危险而引发事故,那么养老院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反之,若无此方面原因,仅仅是由于行动不便或者其他外在因素引起的意外,养老院便无需承担赔偿之责。
对于不幸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而言,如因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项开支,以及由于无法工作所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皆属于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另外,如果受害人因此次伤害而导致身体伤残或失去了劳动力,所需增加的日常生活支出以及收入损失部分,也可要求赔偿,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而如果受害人最终不幸身故,赔偿义务人除了要支付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付的本条款第一款中所述的相关费用以外,还需额外承担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为处理死者后事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养老院老人过世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在敬老院居住的长者不幸离世之后,其名下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会被转至土地证上登记的相关国家、单位或个人手中。
若该养老院所使用的土地类型为国有性质,那么在长者离世之后,这片土地将由县级政府进行妥善的归属安排;
而若是该养老院所使用的土地类型为集体所有制,那么在长者离世之后,这片土地将会回归到原本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手中。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当老年人在养老院内由于场地环境的潜在风险而遭遇意外伤害事件时,若能证明该场地环境对伤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对此负有管理与维护职责的养老机构将面临法定的赔偿责任。相反地,若无法证实场地环境对伤害结果的诱发性贡献,养老院方将不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在此情况下,遭受伤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养老院提出赔偿请求,具体内容涵盖医疗费用、误工津贴、护理服务报酬以及相关的其他支出。如若因伤害事故造成受害人身体功能丧失或者生命权遭到侵害,养老机构理应赔付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及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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