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行政相对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在此期间内,行政机关仍然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须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方可暂停执行。
2、当行政复议处于处理过程之中时,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会因此而中断或终止这项行动,且需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继续执行。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并获得行政复议机关认可的合理理由之下,该部门才会考虑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需符合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必须对所受处罚表示异议,并已分别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暂缓执行仅适用于行政拘留这一特定类型的处罚,且必须是由被处罚者本人亲自提出申请;
再次,公安机关在考虑是否同意暂缓执行时,必须充分评估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 在行政复议程序期间,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拘留措施。但是,申请暂停执行拘留措施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行政行为并不因为复议程序的启动而自动停止或者终止其效力,而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继续执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并得到复议机关明确采纳的充分和具有说服力的原因证明时,才能够考虑暂缓执行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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