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除违建应在什么时侯公告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实施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前,行政部门应当首先发出催告通知书,督促涉案当事人主动自行完成拆除工作。这些通知书应详细阐明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以便当事人能够有充足时间来妥善处理。倘若经过催告通知后,涉事方仍然未能按期依法履行其义务,那么行政部门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然而,关于强制拆除公告的期限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期多长
1.实践中,催告这一环节通常会发生在限期拆除决定书正式生效后。
2.有鉴于此,当涉及到对违法建筑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过程时,依法应首先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一份限期拆除的决定文件并交予相关责任人履行。
3.若责任人未能遵守前述要求并在所设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申请,那么行政机关便面临着需要书面发出催告通知书的必要职责。
在这份催告通知书中,行政机关需郑重其事地告知责任人必须立即履行拆除义务,同时亦须公开向全社会通报强制去除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实。
4.总的来说,关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必须遵循先由行政机关发布限期拆除决定,再经由责任人执行,如得不到执行,经过定期限后仍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催告通知书,督促责任人切实履行拆除责任,并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制除违法建筑的最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对于非法建筑进行拆迁之前,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必须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发送催告通知,明确告知其有义务自行完成房屋的拆除工作,同时还应当附上详细的执行期限要求。倘若相关责任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期完成上述义务,那么行政主管机关则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然而,对于正式实施强制拆迁的公告期限,相关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在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执法需求来妥善把握和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