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建应在什么时侯公告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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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在拆除违法建筑前,行政部门应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并明确履行期限。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但关于强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法律未具体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确定。
强制拆除违建应在什么时侯公告

一、强制拆除违建应在什么时侯公告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实施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前,行政部门应当首先发出催告通知书,督促涉案当事人主动自行完成拆除工作。这些通知书应详细阐明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以便当事人能够有充足时间来妥善处理。倘若经过催告通知后,涉事方仍然未能按期依法履行其义务,那么行政部门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然而,关于强制拆除公告的期限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期多长

1.实践中,催告这一环节通常会发生在限期拆除决定书正式生效后。

2.有鉴于此,当涉及到对违法建筑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过程时,依法应首先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一份限期拆除的决定文件并交予相关责任人履行。

3.若责任人未能遵守前述要求并在所设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申请,那么行政机关便面临着需要书面发出催告通知书的必要职责。

在这份催告通知书中,行政机关需郑重其事地告知责任人必须立即履行拆除义务,同时亦须公开向全社会通报强制去除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实。

4.总的来说,关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必须遵循先由行政机关发布限期拆除决定,再经由责任人执行,如得不到执行,经过定期限后仍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催告通知书,督促责任人切实履行拆除责任,并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制除违法建筑的最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对于非法建筑进行拆迁之前,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必须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发送催告通知,明确告知其有义务自行完成房屋的拆除工作,同时还应当附上详细的执行期限要求。倘若相关责任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期完成上述义务,那么行政主管机关则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然而,对于正式实施强制拆迁的公告期限,相关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在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执法需求来妥善把握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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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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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哪些人可以强制拆除犯法建筑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人可以强制拆除犯法建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总结,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权,不能自行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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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制拆除不拆会怎么样?
违建强制拆除不拆会怎么样,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是行政相对人不自己拆除的,那么超过法定的期限之后,城乡规划局有权对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强制拆除,具体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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