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取的财产均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实际上并非所有婚后所得均属此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几类财产应明确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即为一方由于遭受人身损害而从他人处获取得的各项赔偿或者补偿;
其次,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其中某一方的财产亦应属于个人私有;
再次,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也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最后,其他依法应当归属为某一方的财产同样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结婚后什么时候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自从缔结姻盟之后,除非双方同意以合法渠道申请离婚,否则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隔的。
因为婚姻共同财产被定性为共同共有,它所维系的就是这种共有关系的根本与稳定性,所以在没有解除婚姻的前提下,是无法进行这样的财产分割操作的。
然而如果发生了如下情况之一,那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诉求并要求分割他们的共同财产,这些情况包括:
(1)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手、出售、破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等严重危及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不当行为;
(2)当夫妻中有一方需承担法定抚养子女义务的人突然身染重病亟待医治,而另一方对此却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治疗费用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关系中,虽然通常认为婚后所获收益为夫妻共同财富,然而并非所有资产都必须据此伦理进行认定。比如,人身伤害所带来的损害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表示仅赠予某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等均属于个人专属权益,未经法律允许不应纳入夫妻共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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