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漏水保险什么情况不赔
1.战争及其他军事行动,或者其他形式的社会动荡和混乱状况。
2.涉及核能物质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问题。
3.被保险人、房屋所有者、实际使用者、租借方、受委托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4.保险标的物由于设计失误、原材料质量问题、生产工艺不当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损耗而引发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5.保险标的物在正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6.由地震引起的各类损失。
7.由于政府行为导致的任何形式的损失。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不符合保险责任范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房屋漏水保修期因维修过能不能延长
在进行房屋漏水修缮之后,质量保证期通常不会获得额外延长。
因为对于建筑工程来说,质量保障的期限往往是设定好的且不可更改的。
若是房屋尚处于保修年限之内,那么施工方将有责任承担维修事务,并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赔偿;
然而,如果超过了质量保证期,那么就需要由房屋的所有权人自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正常的使用环境下,屋面防水工程、具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房间以及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均为五年。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并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延期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包括因战争爆发、社会动荡加剧、遭受核辐射以及环境污染等外在因素带来的风险。2. 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及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方采取了蓄意或者恶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3. 含有由于设计存在缺陷、使用劣质材料、工艺技术不过关以及自然磨损等原因引发的损失。4. 主要针对在正常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损失。5. 涵盖因地震灾害而造成的各种财产损失。6. 特指由政府部门实施的政策措施所引发的损失。7. 除上述列举之外的所有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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