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离婚后,子女择校怎么办
在中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中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类型学校有义务依法履行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的优待职责,努力营造出有利于军人子女得到优质教育机会的环境与条件,并为之提供充分的保障。为确保军人子女享受各项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权利得以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地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域内军人子女教育的实际需求,依据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组织协调相关幼儿园、学校,全力以赴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军人子女进入公立幼儿园以及中小学校就读的情况,他们将无需缴纳国家和地方规定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军人离婚后孩子判给母亲吗
若幼子尚处于两周岁以下阶段,其未来的抚养权通常会倾向于母亲;
但当孩子开始步入两周岁以上的年龄阶段时,若母亲具备相对更加优越的培养环境及资源,对孩子的身心成长有益,那么抚养权亦可能由母亲获得。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这些情形,即便幼子尚处于两周岁以下,母亲也难以继续承担孩子的监护权:
(1)母亲患有长期性的传染病或者其他较为严重的身体疾病,使得为了保护儿童健康与安全,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尽管具备抚养能力却不尽责任或者义务,并且父亲提出坚持让孩子跟自己生活的请求;
(3)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如母亲失去了人身自由、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确实无法继续照顾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中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类学校有义务依照法律规章制度,为军人子女提供优越的教育资源和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同时,政府机关亦将行使监督职能以确保该项政策能得到贯彻执行,而教育主管部门在优待工作方面也将积极地与相关学校进行沟通协调。对于军人子女而言,他们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时将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学费或其他费用,这一政策无疑是衡量城市双拥模范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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