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有保险一直不理赔怎么处理
首先,协商是处理合同争议的首选途径。各方应秉持和谐共处的原则,在友好的氛围下通过交流和协商来化解纷争。从效果上看,这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
其次,当无法就问题达成共识时,当事人有权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以及法庭等。
第三种方式是,若当事人对调解方案并不满意,他们可以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且事后亦未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当事人便有权利将合同纠纷诉诸于法院,以期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对方有保险不是全责怎么赔偿
在面临车方虽已投保但并非对事故全面负责的情境下,首先应依据交强险所覆盖的赔付比例进行理赔操作,此后剩余部分将由商业险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产生的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行为,保险公司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在合同纠纷中双方能够优先选择以自愿的方式协商来解决问题,追求和谐与互利共赢的局面,那么便可以达到友好妥善的矛盾化解效果。然而,如果经过详细的磋商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就有必要进一步转向调解程序。调解途径主要包括向合同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等具有法定权力的组织机构提出申请。如若调解结束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和解结果,则根据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的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交申诉请求。如果整个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任何关于仲裁方面的规定和安排,那在最后的无奈之举下也可选择将纠纷提交至相应的法院以便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寻求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