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婚前财产并无法直接转变为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分配财产的过程中,该部分财产也并不列入考虑的范畴之内。
请注意,这里所指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已经取得的所有财物不论其性质或形式,例如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是无形财产。
只要这些财物系在合法情况下取得,便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亦有所明文规定。
据此,明确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婚前由一方所得之财产;
(2)因遭受身体伤害所获赔偿或补偿;
(4)为某特定用途专门购买或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应当明确属于一方的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能够转成共有财产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婚前财产并无法直接转变为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分配财产的过程中,该部分财产也并不列入考虑的范畴之内。
请注意,这里所指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已经取得的所有财物不论其性质或形式,例如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是无形财产。
只要这些财物系在合法情况下取得,便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亦有所明文规定。
据此,明确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婚前由一方所得之财产;
(2)因遭受身体伤害所获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定归属一方的财务;
(4)为某特定用途专门购买或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应当明确属于一方的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被视为独立于婚后婚姻关系之外,并不会自动地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在涉及到离婚析产时,此部分的财产会被排除在外,不予进行分配。这部法律对于婚前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各类财富,如个人婚前拥有之财产、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以及遗嘱或赠与人明确指定仅给予一方的财产、专门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乃至其他明确规定仅属于一方所有的特定财产,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这一点来看,显而易见,不仅避免了对个人财富权益的侵犯,同时也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