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屋分割存在争议如何解决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双方对于共有房产中的房屋价值以及其归属权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此时应依照如下所述步骤予以处理:
1、如夫妇双方皆坚持要求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时愿意以竞价方式优先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则应对此表示认同,予以批准;
2、若仅有其中一方坚持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这时便需通过专业的估值机构按照市场普遍行情来对该房屋进行全面且准确的评估,然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当的经济补偿;
3、当夫妇双方都没有提出坚持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时,为了妥善解决争议,可以依据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流程,并将所得款项在夫妇二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房屋分割的原则有什么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几点基本原则应得到我们的关注并在实践当中予以执行:
首先,需充分重视并切实维护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须依法维护房产产权原则;
再次,如果双方具备同等条件,应当优先考虑抚养子女、需要照料残疾人或者生活上存在困顿的一方;
同时,还需特别注重调解与协商的一致性原则,并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积极遵循此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结婚期间对于房产所有权问题存在争议时,首先考虑的是,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进行公平竞争以判断房产的最终归属权,那么这样的选择是可以得到批准和认可的;其次,若是有任何一方坚决要求拥有这套房子,则需要请求专业机构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和定价,并且胜诉的一方还会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最后,若情況变为夫妻两人皆未提出所有权申請,可以透过司法渠道進行公開拍賣程序,而拍卖所得收益将依照比例分配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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