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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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因法律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解散后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一、公司解散后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后股权怎么处置

倘若某家公司解散之后,其股权无需特殊处置便可自行解决。

然而需注意的是,公司资产在履行完各项义务如支付清算费用、员工薪资、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足额缴纳所有欠付税务,妥善偿还全部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部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应该依照股东的出资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一方面,若该企业运作未满一整年,则需在此五种情况下考虑申请解散事务: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已经发生;

2.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已决定进行解散事宜;

3.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等因素,需要进行解散作业;

4.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或者撤销原因而不得不进行解散作业;

5.法院根据相关法规,批准公司进行解散。

另一方面,在清算期间内的清算小组应享有以下职权:

1.负责整理公司的各类财产,并分别编制细致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详细的财产清单;

2.向债权人发出明确通知,并进行公示;

3.处理与清算工作息息相关的公司尚未完成的各项业务;

4.全额征收所有欠付的税务款项,包括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负责清理各种债权与债务关系;

6.处理公司在清偿债务之后的所有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积极参与各项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公司解散之后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遭受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依法追溯股东的相应责任。此外,当因法律规定因素导致公司需要解散时,必须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建清算小组,并立即启动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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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其他股东对“差额填补”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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