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内解雇有补偿吗
如可证明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或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可不予补偿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关系的,则需要按照经济补偿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首先,我们强调劳动者若在试用期决定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天向该用人单位发出通知。
其次,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这些特定的条件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未能达到其岗前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了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或玩忽职守,导致该用人单位遭受严重损失;
4.劳动者同时在其他现有或潜在的用人单位内任职,严重干扰到完成该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且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警告提醒后,仍然拒不加以改正;
5.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而使整个劳动合同宣告无效;
第三,对于部分情况较为特殊的情形,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为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患疾病或遭受工伤伤害,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再继续原有的工作职责,亦无法适应用人单位重新作出的工作安排;
2.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不胜任的状况,尽管接受了相关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但依然未能达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的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当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未能达到职位所设定的聘用标准,或者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亦或是对公司造成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时,人事部有权不经经济补偿而直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雇用关系。但是若是因为雇主单方面提出的原因消灭雇佣关系,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