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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纠葛,原则上应首先通过双方达成协商解决共识;
倘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须请求法庭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兼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这一基本准则做出裁决。
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夫妻其中一方的权益等问题,亦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婚姻诉讼中,若有一方故意捏造虚假债权债务,那么对于这款债务,法院通常不会进行实质性审视与核查,而会考虑建议债权人另行提起独立的诉讼程序。
一旦证明有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虚构债务行为,那么在财产的分割过程中,该方将可能被减少或分配到更少份额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间的财产纠纷解决问题,我们首先推荐双方进行协调与沟通;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便需要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而在涉及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方权益问题上,法律制度将会给予全方位的保护,从而保证公正公平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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