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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过程中,担保人和保证人具有同等属性,他们皆有义务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无法如期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偿还债务。
当然,担保人或保证人在代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索赔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保证人和担保人是否一样
在借贷合同中,担负担保义务的主体与提供保证责任的个体实际上是同一概念,两者均需对借款人所欠之债承担起保证责任,亦即当贷款人无法承担还款义务时,依约由其替补偿还剩余债务。
然而,请注意的是,担保人或保证人在代借款人归还欠款后仍可依法向借款人进行债权追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协议之中,担保人和保证人的角色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共同承担着替代性偿还债务的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他们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在付出了相应的还款金额之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享有请求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追偿、补偿其所承受损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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