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证明劳务关系的依据
在劳务关系的证明方面,薪资支付纪录以及收入证明是极为重要且直接的证据。
另外,以下几种方式亦能有效地证明劳务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雇主为其员工所颁发的“工作证”或“服务证”这两类具备身份标识作用的文件;
(2)劳动者在填写聘用单位招聘信息中的“登记表”或者“报名表”等相关招录材料;
(3)负责劳动纪律管理的人事部门所记录的详细考勤情况;
(4)其他同事的可靠见证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收入证明能否证明存在劳务关系
在劳务关系的证明方面,薪资支付纪录以及收入证明是极为重要且直接的证据。
另外,以下几种方式亦能有效地证明劳务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雇主为其员工所颁发的“工作证”或“服务证”这两类具备身份标识作用的文件;
(2)劳动者在填写聘用单位招聘信息中的“登记表”或者“报名表”等相关招录材料;
(3)负责劳动纪律管理的人事部门所记录的详细考勤情况;
(4)其他同事的可靠见证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务关系证明的内容,主要涵盖计酬支付详实记录、个人所得详细情况的证明文件,此外,还应包括雇主颁发的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工作证件及服务凭证等相关资料。另外,劳动者自行撰写的聘用单位招考全程文件,例如职位申请表、招聘报名单,以及人事管理部门的出勤考核纪录,甚至是来自其他同事的可靠证言等等,都可以作为建立劳务关系真实性的强有力证据。以上所述的各类文档与陈述,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且坚实的劳务关系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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