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在什么地方
刑事拘留通常在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刑事拘留,也被称为先行拘留,它是指公安机关在面对那些罪行严重、必须逮捕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时,根据法定的情况和紧急程度,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将他们关押在看守所内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间,除了委托的律师可以进行会见之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行探视,但是可以为被拘留者提供生活必需品以及生活费用。而家属则需要等待案件的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后,才能够进行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多久判刑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将被强制收监于看守所内,最长时间为两个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将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已经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时限。
如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或者调查期限已经到期但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予以延长,但最长只能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罪行严重需要加以逮捕的现行犯罪者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士,通常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将其押送至看守所内。在此过程中,除了辩护律师之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进行探监。但是,拘留人员可以获得生活必需品以及相关开支方面的支持。家属们则需要等待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后,才能有机会进行探望。这种做法是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与紧迫性而实施的,旨在临时性地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实现对其行为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