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从犯,其应依照既定的刑法标准,在正常量刑范围内适用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罚方式。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包括:
(1)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需加重处罚力度;
(2)对于犯有上述罪行且导致他人重伤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对非法拘禁罪中的从犯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法定范围内相应的量刑档次,对于他们的从犯角色予以充分重视,并据此采取减轻处罚甚至于不予刑事追诉的惩戒手段。这种做法乃是根植于被告人在既定犯罪活动中发挥的次要或是辅助作用,以及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可能展现出的悔悟行为等多方因素的综合考量之上,以此来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保证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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