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一般怎么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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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常遭遇拒赔情形,常见情形包括:保险条款未明确覆盖的风险、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不足、超出保险期限或保额限制等。为避免拒赔,投保人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诚信申报,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一般怎么拒赔

一、保险公司一般怎么拒赔

保险公司常面临众多拒赔情形,以下列举了部分常见的拒赔情形:

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若索赔事项未能完全符合保险合同所明确罗列的范畴之内,或是存在着违背了合同当中其他相关条款及条件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利拒绝赔付。

违反保险合同义务:倘若索赔人未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所制定的流程和应尽义务去办理相关事务,如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有理由拒绝赔付。

责任归属争议: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索赔事件中的责任归属产生质疑,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责任判定的问题,若保险公司认为索赔人负有主要责任,便有可能选择拒绝赔付。

非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事件: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详细列出保险公司所承担责任的事件范围,若索赔事件并不在该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便有可能选择拒绝赔付。

虚假陈述欺诈行为:若索赔人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蓄意欺瞒保险公司,以谋取不当利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之后,索赔人可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协商、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援助或向监管部门投诉等途径来解决争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公司一般怎么追讨欠款

保险公司在面对拖欠债务问题时,通常会遵循以下严谨的步骤以确保债权得到妥善维护:

首先,由公司内部专业的催收团队负责与债务人联系并寻求尽快偿还债务。若此阶段未能达成效果,保险公司将会考虑委托给具有丰富经验和资源的律师事务所或者第三方催收机构协助追回欠款。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如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另外,若发现存在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在保险行业中,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未能明确覆盖某些特定的风险、投保人故意对关键信息进行隐瞒、因为未及时进行事故通报而导致证据收集不充足以及超出保险期间或者保额范围等原因,常常会出现拒绝赔偿的情况。为了尽可能地规避拒赔的可能,投保人应当在签署合同前仔细阅读各项保险条款,诚实守信地提供相关信息,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报告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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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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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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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新亮点。
首先,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当由公诉程序转变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轨的情况下,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了打击拒执罪的渠道。
然而这样可能使提起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有所增加,但对拒执罪自诉有严格条件限制,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通过这两个明确的条件限制将控制不构成犯罪或者滥诉现象的发生。
其次是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另外,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还有就是关于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的司法解释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如今,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最后,是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过去只限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这次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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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条款上列明的除外责任。3、被保险人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即《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方面: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欺诈;故意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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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非法拿走别人的财产,还不肯归还,所以我想知道,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后果一般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 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 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 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 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 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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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要给员工买哪些保险
一般说公司给员工买的保险,主要就是五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已经生育保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购买的。除此之外,若是单位出于其他需要而给员工购买的保险,则属于单位自己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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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发生了车祸,想要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不给理赔,想要问一下保险公司拒赔结案还能诉讼么?
[律师回复]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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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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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九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第九十六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九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第九十九条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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