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行为,通常是指在没有经过合法权益保护程序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的限制。例如将受害者长时间地拘禁于某个隐蔽的场所中,如仓库内长达三日之久。此类侵权事件与国家赔偿并无直接关联。
然而,倘若这类非法拘禁的行为是由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实施的,那么便会牵涉到国家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谓的非法拘禁,指的就是无视合规程序,以涉嫌限制他人自由之举,例如长时间地把受害者监禁在偏僻隐秘的地方。尽管这类行径与我们常说的国家赔偿并没有明显的关联性,但是,对于那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的人来说,他们所行所为自然而然会触及到国家赔偿的议题。然而,无可否认的是,非法拘禁无疑是对个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极大侵害,因此,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严格进行制裁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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