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合同无效的欠条是否有效
依照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的那一刻起便缺乏法律的约束力。这也就是说,若某份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依据这份合同而生成的欠条也同样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理论上来说,也是无效的。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行为者由于该行为所得之财产,应当悉数归还。若欠条乃是源自于无效的合同之上而产生的债务关系,那么赊欠方可能需要将其返还给债权人。若是无法返还或者无需返还,则应以货币形式进行折价补偿。倘若其中一方存在过失,则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说,尽管合同无效的欠条在理论上是无效的,但是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形的详细情况进行判断。若欠条是由无效合同所引发的债务,那么可能需要进行返还或者以货币形式进行折价补偿。如涉及到过错赔偿问题,还需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确定某份合同属于无效之后,若因某一方或彼此间的过失而导致另一方承受了损失,那么该过失方仍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满足如下要素:1. 有实际损失现象确实存在;2. 赔偿义务人均应存有过失,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3. 过失行为与所受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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