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当当事人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某些事实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在涉及到鉴定人选以及鉴定费用等关键事项上,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确定具备专业素养和资历的鉴定人才。上述流程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提起鉴定申请的当事人进行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费用多少钱
具体标准如下:
1、针对价款未超出十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事项,应依据本办法所附之详细收费准则予以执行;
2、如果价款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者,需按1%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3、若价款数额处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话,则需按照0.8%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4、当价款超越一百万元人民币但未达二百万元人民币之时,需依照0.6%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5、若价款金额位于二百万元人民币之上但未达到五百万元人民币之际,需要按照0.4%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6、如果价款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时,应按0.2%的比例进行费用收取;
7、对于款项金额逾越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应按照0.1%的比例进行额外费用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三条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当当事人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某些事实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在涉及到鉴定人选以及鉴定费用等关键事项上,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确定具备专业素养和资历的鉴定人才。上述流程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提起鉴定申请的当事人进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