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主体有哪些行为
侵吞公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群体,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参股企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两种类型。除此之外,那些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公务职责的其他人员同样可能构成此类罪名的主体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吞公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群体,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参股企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两种类型。除此之外,那些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公务职责的其他人员同样可能构成此类罪名的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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