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会搜家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若侦查人员在搜集犯罪证据及缉捕犯罪分子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者的身体、财产、居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实施搜查措施,便可依法进行。因此,当某位人士被依法拘押并引起警方怀疑可能存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或线索时,他们有权对该名被拘押者的住所进行搜查。然而,搜查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如需出示搜查令等合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若侦查人员在搜集犯罪证据及缉捕犯罪分子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者的身体、财产、居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实施搜查措施,便可依法进行。因此,当某位人士被依法拘押并引起警方怀疑可能存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或线索时,他们有权对该名被拘押者的住所进行搜查。然而,搜查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如需出示搜查令等合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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