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37天算刑期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其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倘若在判决执行前已被强制隔离,则其中每度过一日,均可折抵为刑期的一日。对于刑事拘留的37天,此乃事先被强制隔离的时间段,因而自然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即这部分的拘留天数亦可抵扣相应的刑期。因此,刑事拘留期间的37天,完全有理由视作刑期的一部分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其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倘若在判决执行前已被强制隔离,则其中每度过一日,均可折抵为刑期的一日。对于刑事拘留的37天,此乃事先被强制隔离的时间段,因而自然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即这部分的拘留天数亦可抵扣相应的刑期。因此,刑事拘留期间的37天,完全有理由视作刑期的一部分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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