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过无罪多久自动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倘若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强制措施期间内,其法定有效期已满,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有义务对相关人员予以释放,并解除先前所设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约束性措施,亦或是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这就意味着,若某人遭受到刑事拘留且最终被证实为无罪者,一旦到达法定的拘留期限,则应自动解除对其的拘留。然而,具体的拘留期限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是否提出了延长申请等因素,但无论如何,一旦期限届满,都必须依法解除对当事人的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倘若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强制措施期间内,其法定有效期已满,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有义务对相关人员予以释放,并解除先前所设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约束性措施,亦或是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这就意味着,若某人遭受到刑事拘留且最终被证实为无罪者,一旦到达法定的拘留期限,则应自动解除对其的拘留。然而,具体的拘留期限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是否提出了延长申请等因素,但无论如何,一旦期限届满,都必须依法解除对当事人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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