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委以取保候审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该法典的第79条明确规定,上述各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措施时,其最长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部门仍需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确保其知情《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需要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委以取保候审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该法典的第79条明确规定,上述各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措施时,其最长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部门仍需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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