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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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取保候审,其期限上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司法程序持续进行。如无需追责或期满,应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并正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单位。
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的

一、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委以取保候审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该法典的第79条明确规定,上述各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措施时,其最长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部门仍需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确保其知情《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需要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委以取保候审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该法典的第79条明确规定,上述各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措施时,其最长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部门仍需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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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方执行监管,时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间保障案件侦查、起诉、审理不受影响。不再追究刑责或期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书面通知被取保人及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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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由哪个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检察、交付执行的被告人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发地公安机关执行,还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不统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但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履行何种批准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的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因缺乏严格的审批手续,批准流于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离开居住的市、县,有的只是打个招呼,有的连招呼也不打,无人过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管辖权异议由立案庭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改变现在当事人随意提出方式,而应当由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即对于管辖规则相对简单、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申请可以直接不予受理;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的理由或者证据支持,或者是需要通过实体审查确定管辖的,则予以立案受理,编立单独的管辖权异议案号,并将案件移交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按照法定的审查程序来进行审查处理。由于一些案件的管辖权要以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因此认为,管辖权的一审处理还是以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为宜。这样,有了立案庭的初步审查,可以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效地杜绝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监督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防止诉讼的过分迟延。这样,也有利于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其审判规律,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
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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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应由哪里监管
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监管机关一般是被取保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派出所会对被取保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他们遵守规定,比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本市,且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需要在24小时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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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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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应由哪里监管
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通常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监管。派出所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密切监控,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比如未经许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住址、工作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在24小时以内向派出所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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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制判处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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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是什么
虽然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但是在对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管辖、侦查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条件审查的。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整理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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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的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取保候审,其期限上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司法程序持续进行。如无需追责或期满,应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并正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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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应该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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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由哪里监管
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工作通常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派出所会密切关注他们是否遵守取保规定,比如有没有未经批准就离开居住地,以及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有没有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通过这些措施,来保证监管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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