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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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将会导致行贿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是在追诉期限到来之前,行贿人能主动向相关部门坦白行贿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者;其次,如若行为情节轻微且对于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时,也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再者,倘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样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在此基础上,若符合特定条件,还可能获得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待遇。
行贿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几种

一、行贿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几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将会导致行贿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是在追诉期限到来之前,行贿人能主动向相关部门坦白行贿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者;其次,如若行为情节轻微且对于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时,也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再者,倘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样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在此基础上,若符合特定条件,还可能获得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免于起诉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处理行贿案件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是否免予起诉的裁决,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来执行。若行贿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较低,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那么检察机关便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这一决定必须要全面考虑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将会导致行贿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是在追诉期限到来之前,行贿人能主动向相关部门坦白行贿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者;其次,如若行为情节轻微且对于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时,也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再者,倘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样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在此基础上,若符合特定条件,还可能获得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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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口免税的21种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大类。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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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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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从犯被免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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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通过非正常手段非法索取或接收他人的财物,以此来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尽管尚未明确制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概念,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诸如犯罪情节轻微、及时退还赃款、立下重大功劳等因素都可能成为考量是否应予免责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或许会对量刑产生影响,甚至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考虑不予提起诉讼。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免于刑事责任,还需由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受贿罪的处罚方式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但并未明确提出免于刑事责任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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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受贿人取得贿赂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受贿罪区别为收受型贿罪和索取型受贿罪。
2、收受型受贿罪。所谓收受,指行为人接受行贿人主动交付的贿赂,行为人收受贿赂,可能是直接的,即直接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也可能是间接的,即经过行为人同意或默许由第三者(如行为人配偶、子女等)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收受不论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为人收到贿赂,取得对贿赂的实际控制为必要,否则行贿人委托他人转交贿赂,虽然贿赂已经脱离行贿人的控制,但他人尚未将贿赂转交行为人,行为人没有实际收到贿赂,没有实际控制贿赂,就不能说已非法收受贿赂。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贿赂早已脱离行贿人的控制,而收受人尚未取得的现象,因而对行贿的既遂与未遂,受贿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有不同观点,因此应该严格把握受贿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才能准确定性,恰当处理,是否凡是接受了对方财物的,都是收受贿赂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认真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3、索取型受贿罪。所谓“索取”,可能是索要,也可能是勒索,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而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后者则使用了要挟、胁迫的方法,明增或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当事人给他送财物。
法律中规定的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包括收受型受贿与索取型受贿,但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受贿,往往都是要其行为人主观心态出于故意,否则是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的。因为法律中就受贿罪的主观表现也就规定为故意,并且还属于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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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受型受贿罪。所谓收受,指行为人接受行贿人主动交付的贿赂,行为人收受贿赂,可能是直接的,即直接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也可能是间接的,即经过行为人同意或默许由第三者(如行为人配偶、子女等)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收受不论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为人收到贿赂,取得对贿赂的实际控制为必要,否则行贿人委托他人转交贿赂,虽然贿赂已经脱离行贿人的控制,但他人尚未将贿赂转交行为人,行为人没有实际收到贿赂,没有实际控制贿赂,就不能说已非法收受贿赂。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贿赂早已脱离行贿人的控制,而收受人尚未取得的现象,因而对行贿的既遂与未遂,受贿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有不同观点,因此应该严格把握受贿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才能准确定性,恰当处理,是否凡是接受了对方财物的,都是收受贿赂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认真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3、索取型受贿罪。所谓“索取”,可能是索要,也可能是勒索,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而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后者则使用了要挟、胁迫的方法,明增或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当事人给他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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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形可以申请缓减免免交起诉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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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口免税的三类21种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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