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药费报销不了的部分费用谁承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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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若劳动者因遭受工伤而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享有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倘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可以享受到伤残待遇。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那么,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医药费报销不了的部分费用谁承

一、工伤医药费报销不了的部分费用谁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若劳动者因遭受工伤而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享有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倘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可以享受到伤残待遇。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那么,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工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该费用应由所在用人单位进行支付。薪资方面,休养时期的发放标准将依据个人过去12个月份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若是在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应的医疗费用则有公司负担。当员工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导致不得不停止工作进行工伤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限中,其原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依旧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度的形式进行支付给当事人。而关于工伤产生的包括医疗在内的各项费用,均有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如果达到鉴定等级十级及以上,该部分费用则由当地社保中心承担,然而由于用人单位并未为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因此这部分费用便需由公司全部承担)。

此外,对于工伤休息时间段内的薪资问题,同样会照常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若劳动者因遭受工伤而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享有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倘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可以享受到伤残待遇。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那么,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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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二、其他省市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随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劳社〔2005〕36号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
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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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药费报销不了的部分费用谁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若劳动者因遭受工伤而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享有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倘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可以享受到伤残待遇。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那么,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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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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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找谁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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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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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
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7、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
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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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医药费报销肯定是报全部吗?
车祸医药费报销不一定报全部金额。报销的金额以及项目需要根据车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这与机动车责任的划分以及车辆缴纳的保险都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有可能个人还需要承担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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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是开药店的,想购买一批药材,现在就差一份正式合同了,请问谁有医药企业购销合同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我这有医药企业购销合同范本,你可以看看合同编号:025 甲方: 签定地点: 市
  乙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为严格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到站:合同签订后 内交货,送货到乙方指定医院并负责安装
  四、结算方法:签订合同后乙方一次性结清所有货款到指定的账户上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 方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对方拒绝接受,违约方应支付合同货款总值5%计算。但遇 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利率1%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20天内 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违约条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 款充抵。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六、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以合 同签订地为诉讼管辖地。
  七、其他约定事宜: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因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引起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法律、 经济处罚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的。
  
3、甲方银行账号:
  
4、甲方设备配置清单及技术参数附后:(设备保修期一年)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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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谁的责任,医药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一般来说要看三个方面,首先看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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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看这个关系在事故中有多大。
如果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导致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而司机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人就有可能负全责。
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可以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因为行驶中机动车要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主要责任,在道路上,行人是弱者。哪怕最后认定行人负全责,在赔偿时也要同情弱者,适当予以倾斜。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行人不走斑马线,并不意味着行人一定负全责。如果事故中,司机因打电话走神、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造成事故的,司机所负责任要更大一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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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以方便理赔。切不可以为是行人主动撞到自己的车,或者行人并无大碍就驾车离去,因为一旦发生后续纠纷,这种行为可能被判定为交通逃逸,那么原本并不是过错的驾驶者就会因此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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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医药费报销肯定是报全部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车祸医药费报销肯定是报全部吗,车祸医疗费报销的依据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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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药费报了一部分;剩余的一部分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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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费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五、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月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结算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明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审核结算。  
六、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案  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七、一次性工伤待遇申领  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核定。  
八、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  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九、经常性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资格确认的《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经常性待遇。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条件的发给《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  
十、经常性待遇资格年审  《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一次,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年审。年审时需填写《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年审表》,凭工伤职工生存状况证明、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条件发生变化的证明,由单位或本人持《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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