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数额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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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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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邀请招标适用于私企自有资金≥50%项目。公开招标两次未达法定人数,可转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招标金额:施工≥2千万,货物≥1百万,服务≥50万。工程总投资>3亿,所有分项需招标。
邀请招标的数额是多少

一、邀请招标的数额是多少

关于邀请招标的金额规定如下:凡属于私营企业自有资金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项目,皆可考虑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若公开招标发布了两次及以上的公告之后,发现投标者人数仍未满足法定人数要求,则可考虑转为邀请招标或者选择直接发包。在招标的具体金额方面,无论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双方并无本质差异。针对施工类别的工程,其招标金额需在人民币两千万元以上;对货物类别的招标,其金额需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而对于服务类别的招标,其金额需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此外,如果工程总投资超过三亿元人民币,那么所有相关分项都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对于邀请招标这一招数的适用范畴,现作以下详细探讨。

首先,若某项工作涉及到国家安全、情报机密或是防洪抗灾等紧要突发事件,标书制定虽适宜进行招标操作,但鉴于其重要性和敏感性,不宜予以公开展示。

其次,如果项目技术环节繁琐,又或存在特殊需求,抑或受到诸如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以至于仅有少数适当施工单位可供选择时,便可考虑采取邀请招标办法。

最后,若项目预算中的公开招标费用占据了整个合同总价的较大比重,那么非法定必须公开展示招标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标方自行斟酌启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模式。

此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事宜,需获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认可方可实施;而在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中,邀请招标则须得省级以及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许可方可执行。对于所有国有资金投入或者国有资金占有绝对控股地位且必需经过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假如采用了邀请招标的方式,也须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同意。但是,如果项目审批部门仅负责审理项目立项申请,则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将有权利审批此类项目的邀请招标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关于邀请招标的金额规定如下:凡属于私营企业自有资金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项目,皆可考虑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若公开招标发布了两次及以上的公告之后,发现投标者人数仍未满足法定人数要求,则可考虑转为邀请招标或者选择直接发包。在招标的具体金额方面,无论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双方并无本质差异。针对施工类别的工程,其招标金额需在人民币两千万元以上;对货物类别的招标,其金额需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而对于服务类别的招标,其金额需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此外,如果工程总投资超过三亿元人民币,那么所有相关分项都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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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程序有哪些
程序包括:1、发布投标邀请。2、发放招标文件。3、资格预审。4、投标预备会。5、开标。6、评标(资格后审)。7、中标。8、合同谈判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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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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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 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二、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公开招标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吗
[律师回复]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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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邀请招标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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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递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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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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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 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招摇撞骗罪如何量量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怎么办 一、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招摇撞骗罪认定 当招摇撞骗骗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时候,虽然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具体适用,但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当然有些地方自己规定了一些“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浙江省规定 (1)招摇撞骗5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列举的没有骗取财物这个评价情节, 首先这不能说招摇撞骗罪不包含骗取财物的情况(上述已经论证过), 其次不能认为骗取财物的情节不能评价为“情节严重”。我们知道,包括司法解释、各种指导意见的出台,里面所列举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觉得可操作又达成共识的东西,对于没有十足把握或者还不成熟的东西就不会列举,而采用了“其他情形”进行兜底。显然,对于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是否能一律评价为“情节严重”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未明确。 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理由是同比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作为普通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手段如何的罪名,骗取数额巨大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话,不可能不认定情节严重而处三年以下的。但是招摇撞骗罪设置了“情节严重”量刑也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次,为何闲置不用呢。有人认为认定诈骗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用你“情节严重”认定招摇撞骗罪呢?理由之前已经说过,在能被招摇撞骗罪包容评价并且导致量刑不会明显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尽量用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这样才能显示出行为特点。所以,在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为了能以招摇撞骗罪认定,就应该认定“情节严重”。在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诈骗罪又少了一个罚金,同理于上面的数额较大情况下两罪的认定原则,仍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二、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认定
招摇撞骗罪的数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怎么办 一、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招摇撞骗罪认定 当招摇撞骗骗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时候,虽然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具体适用,但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当然有些地方自己规定了一些“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浙江省规定 (1)招摇撞骗5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列举的没有骗取财物这个评价情节, 首先这不能说招摇撞骗罪不包含骗取财物的情况(上述已经论证过), 其次不能认为骗取财物的情节不能评价为“情节严重”。我们知道,包括司法解释、各种指导意见的出台,里面所列举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觉得可操作又达成共识的东西,对于没有十足把握或者还不成熟的东西就不会列举,而采用了“其他情形”进行兜底。显然,对于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是否能一律评价为“情节严重”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未明确。 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理由是同比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作为普通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手段如何的罪名,骗取数额巨大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话,不可能不认定情节严重而处三年以下的。但是招摇撞骗罪设置了“情节严重”量刑也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次,为何闲置不用呢。有人认为认定诈骗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用你“情节严重”认定招摇撞骗罪呢?理由之前已经说过,在能被招摇撞骗罪包容评价并且导致量刑不会明显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尽量用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这样才能显示出行为特点。所以,在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为了能以招摇撞骗罪认定,就应该认定“情节严重”。在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诈骗罪又少了一个罚金,同理于上面的数额较大情况下两罪的认定原则,仍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二、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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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文件范本怎么写?
___(单位名称):___工程是我省___年重点计划安排的项目。经请示___同意采用招标的办法进行发包。你单位多年来从事___工程建设,施工任务完成得很好。随函邮寄“___工程施工招标书”一份。如同意,望于___年___月___日到___月___日光临___招待所领取“投标文件”,并请按规定日期参加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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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招标的公开招标,不成功能否进行邀请招标?
[律师回复]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招标公开招标不成功能不能进行邀请招标
[律师回复]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怎么办
一、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招摇撞骗罪认定
当招摇撞骗骗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时候,虽然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具体适用,但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当然有些地方自己规定了一些“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浙江省规定
(1)招摇撞骗5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列举的没有骗取财物这个评价情节,
首先这不能说招摇撞骗罪不包含骗取财物的情况(上述已经论证过),
其次不能认为骗取财物的情节不能评价为“情节严重”。我们知道,包括司法解释、各种指导意见的出台,里面所列举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觉得可操作又达成共识的东西,对于没有十足把握或者还不成熟的东西就不会列举,而采用了“其他情形”进行兜底。显然,对于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是否能一律评价为“情节严重”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未明确。
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理由是同比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作为普通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手段如何的罪名,骗取数额巨大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话,不可能不认定情节严重而处三年以下的。但是招摇撞骗罪设置了“情节严重”量刑也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次,为何闲置不用呢。有人认为认定诈骗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用你“情节严重”认定招摇撞骗罪呢?理由之前已经说过,在能被招摇撞骗罪包容评价并且导致量刑不会明显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尽量用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这样才能显示出行为特点。所以,在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为了能以招摇撞骗罪认定,就应该认定“情节严重”。在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诈骗罪又少了一个罚金,同理于上面的数额较大情况下两罪的认定原则,仍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二、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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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区别是什么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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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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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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