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由谁起诉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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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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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错综复杂,源于其涉及多方相关者。这一特性决定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等多方权益交织,一旦发生争议,各方立场各异,利益冲突明显。因此,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需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公平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保险合同纠纷由谁起诉赔偿

一、保险合同纠纷由谁起诉赔偿

鉴于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情况的错综复杂性,这是由保险合同牵涉众多相关方这一特性决定的。具体如下:

首先,显而易见的是,保险合同并非一般性的简单合约。通常在这类合同中,涉及到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在内的多重主体。

其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属于保险合同的关联方。

其次,投保人作为保险人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他们承担着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因此,当因保险费支付问题引发纠纷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再者,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由于保险金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样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最后,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涉及到受益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皆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例如,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又先于被保险人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甚至主动放弃权益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此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便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鉴于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情况的错综复杂性,这是由保险合同牵涉众多相关方这一特性决定的。具体如下:

首先,显而易见的是,保险合同并非一般性的简单合约。通常在这类合同中,涉及到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在内的多重主体。

其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属于保险合同的关联方。

其次,投保人作为保险人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他们承担着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因此,当因保险费支付问题引发纠纷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再者,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由于保险金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样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最后,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涉及到受益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皆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例如,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又先于被保险人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甚至主动放弃权益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此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便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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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由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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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仲裁,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四)诉讼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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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纠纷由谁调解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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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的三类诉讼费,一般在起诉时,如果不涉及财产保全等申请,只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可,案件受理费有详细的收费标准,一般在法院的立案庭都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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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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