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手续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施行之强制手段,通常适用于涉嫌犯罪且存在逃逸风险或阻碍侦查工作之情境。办理刑事拘留需遵循如下主要程序:
首先,明确拘留缘由:警方须具备充足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涉嫌犯罪;
其次,制定拘留决定书:此项文书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签字生效;
再者,通知家属:除非因无法联系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篡改等特殊情形,否则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嫌疑人亲属;
最后,送交拘留所:将嫌疑人移送至指定拘留所予以关押;
此外,还需接受依法审查:检察院对拘留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施行之强制手段,通常适用于涉嫌犯罪且存在逃逸风险或阻碍侦查工作之情境。办理刑事拘留需遵循如下主要程序:
首先,明确拘留缘由:警方须具备充足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涉嫌犯罪;
其次,制定拘留决定书:此项文书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签字生效;
再者,通知家属:除非因无法联系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篡改等特殊情形,否则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嫌疑人亲属;
最后,送交拘留所:将嫌疑人移送至指定拘留所予以关押;
此外,还需接受依法审查:检察院对拘留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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