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法院取保候审有什么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被广泛应用于那些可能会受到管制、拘留或可能单独适用附加刑罚,以及尽管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处罚,但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则能避免其对社会构成直接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人或交纳银行存款保证金,并且要承诺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不干扰其他证人进行证言,不销毁、篡改任何证据,也不得与同案犯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去法院取保候审有哪些条件
若要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2、对于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者在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能够保证其人身安全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3、如果案件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被广泛应用于那些可能会受到管制、拘留或可能单独适用附加刑罚,以及尽管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处罚,但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则能避免其对社会构成直接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人或交纳银行存款保证金,并且要承诺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不干扰其他证人进行证言,不销毁、篡改任何证据,也不得与同案犯进行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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