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若被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获批准逮捕,那么自其被捕之日起,人民法院便应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倘若罪犯在生效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归案,人民法院则需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人民法院必须向罪犯明确告知其享有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若罪犯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如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所作的处理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或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若被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获批准逮捕,那么自其被捕之日起,人民法院便应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倘若罪犯在生效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归案,人民法院则需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人民法院必须向罪犯明确告知其享有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若罪犯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如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所作的处理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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