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实施取保候审并不需要签订逮捕令。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未被收监羁押的前提下,能够顺利地接受审判。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了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因素,同时也考虑到羁押期限等相关因素。相较之下,逮捕则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另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因此,取保候审与逮捕这两种强制性措施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实施取保候审并不需要签订逮捕令。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未被收监羁押的前提下,能够顺利地接受审判。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了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因素,同时也考虑到羁押期限等相关因素。相较之下,逮捕则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另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因此,取保候审与逮捕这两种强制性措施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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