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逮捕属于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犯罪情节较轻微且潜在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嫌疑犯或被告,可获准取保候审。在这个阶段他们并不受到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但是必须遵守相应的要求。
然而,若存在充足证据链证实犯罪行为的确凿存在,并可能导致判罚超过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同时采用取保候审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安全风险的进一步扩大,那么逮捕将成为必要的刑事强制手段。通常情况下,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倘若在执行期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出现新证据揭示其社会风险日益增加等情形,他们便有可能面临强制措施从取保候审转变为逮捕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与逮捕为不同性质的刑事措施。轻微犯罪者可获取保候审,享相对自由但需遵守规定。若证据确凿、罪行重且取保候审难防社会风险,则逮捕为必要。取保候审期间,若违规或新证据显示风险增加,可转逮捕。两者依案情性质与风险防控需求灵活适用。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其中包括了监督被担保人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前,不得随意离开其所在地所在城市或县区。
若被担保人确实需要离开所居住地的市区县级范围内,我们将积极协助并指导他们向有权限的公安部门提交申请,等待审核批准;
同时,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被担保人在面临司法机关召唤时是否能够准时到达指定现场参与调查;
我们还会密切留意被担保人是否有采取任何行为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词;
此外,我们还需防止被担保人和他人串通制作、销毁以及伪造证据等不良行为。
2.若是发现被担保人存在可能出现或已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能性,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构上报此事给执行机构知晓。
例如,在保障人履行对被保证人的保证职责过程中,如遇到发现被保证人试图逃离,或者未经授权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办事,亦或是发现被保证人有可能丢弃、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谋等问题,我们都会立即且毫无延迟地向执行机构告知这些问题。
3.本公司承诺会严格履行法律设定的保证义务,如若故意未履行某项保证义务,那么,我们将会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那些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解决。
首要之义,如果被保证人在无权许可的情况下离开居住的市区县级区域,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时未能及时到达指定场所,或者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以及销毁、伪造证据和串通他人等行为,倘若我们未能及时地向执行机构报告这些情况,那么,执行机构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我们处以适当程度的罚款。
且需要注意的是,罚款只能由对取保候审负有执行职责的机构来予以核准和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多长时间能批下来
对于取保候审审批所需的具体时长,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设定明确期限。一般而言,当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之后,相应的司法机构或办案机关应当于三日之内就该申请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将会全面参考事例的性质特点、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批准取保候审,有关部门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从相关条例和规定,例如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禁止离开其所在的城市、县区等场所。如有违反此类规定,则存在被撤销取保候审资格的风险。
取保候审与逮捕为不同性质的刑事措施。轻微犯罪者可获取保候审,享相对自由但需遵守规定。若证据确凿、罪行重且取保候审难防社会风险,则逮捕为必要。取保候审期间,若违规或新证据显示风险增加,可转逮捕。两者依案情性质与风险防控需求灵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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