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主体是公司如何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特定职位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职权与便利条件,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擅自占有为个人所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一类是其数额较小者,将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罚金;另一类则是侵占数额巨大者,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置,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侵占数额特别巨大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且仍需承担罚金责任。若上述行为人系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占罪主体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审理过程中,用于证实侵占罪成立的关键证据主要囊括以下几类:
1、实物证据,即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书面证据,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3、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情况并愿意作证的人员所提供的证词;
4、受害者陈述,即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对事件的描述与阐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辩护,即他们对于自身行为的陈述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
6、鉴定意见,即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某项事实的权威性判断;
7、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即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测试等活动所形成的文字或图像记录;
8、视听数据,电子数据,即通过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获取的信息。所有这些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核实,方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便构成了侵占罪。因此,在侵占罪的审判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证明侵占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既有人证、物证,也包括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特定职位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职权与便利条件,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擅自占有为个人所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一类是其数额较小者,将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罚金;另一类则是侵占数额巨大者,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置,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侵占数额特别巨大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且仍需承担罚金责任。若上述行为人系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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