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如何界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别限定之范畴,主要涵盖了特定的个人群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组织机构中的部分人员。更为精确地说,这部分人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之中,担任着某种特定职务,或者因为工作职责的缘故而对单位财务资源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限的非全民公共服务性质的员工。例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各职能部门的主管、普通职员等等,只要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职务侵占罪。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如果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乃是一种由公共机构提起诉讼的犯罪行为。该类案件因其涉及到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社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这些被告人均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这一特定属性,因此属于公诉案件范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则恰恰相反,该类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性质,其主体系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有没有退款期限
关于职务侵占罪中,退还款项期限方面,法律尚无明确而详尽的规制条款。然而,一般性的法则在于,尽早完成退款手续将极大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量刑环节获得优势。在司法实践中,若在刑事事件立案之前能够主动履行退款义务,往往会被视为积极退赃的良好行为,这有望使其所受惩罚的程度得到大幅度的减轻。倘若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完成退款,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过之意,进而对其量刑产生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何时完成退款,均无法替代刑事责任的承担,仅能在量刑阶段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与此同时,积极履行退款义务有助于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等组织中的非全民公共服务员工,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主管及普通职员等。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构成此罪。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及被派遣从事公务的人员,类似行为则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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