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员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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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若售票员在公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如竞逐、醉驾、超员或超速,或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将被判处拘役并罚款。若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按重罪处罚。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若对此负主要责任,同样受罚。司法机关应根据实际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依法予以相应惩处。
售票员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理

一、售票员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售票员在公路上擅自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实施了竞相追逐、醉酒驾车以及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车辆额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亦或是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则将面临拘役惩罚,并需缴纳罚金。若售票员的行为还涉嫌触犯其他类型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将按照处罚程度更为严重的那项罪名来判定其刑罚。倘若行为恰好满足上述提及的危险驾驶罪的任意一种情形,且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那么他们也将受到与前述相同的法律制裁。因此,对于售票员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剖析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随后依据这些条款来决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若售票员的行为确实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定义,那么就应该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同时触犯其他类型犯罪,则将依据处罚程度更为严重的那项罪名来判定其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售票员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如客运员于道路之上操作机动车辆之时,存在如下任一特殊情状,便可能受到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若客运员的行为触犯以上任意一项规定,且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那么他们亦将依照相同的法规接受相应的惩处。倘若此类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与量刑。因此,具体的判决结果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予以确定,其中包括客运员是否实际实施了上述行为及其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关键要素。若客运员确有危险驾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可能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售票员在公路上擅自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实施了竞相追逐、醉酒驾车以及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车辆额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亦或是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则将面临拘役惩罚,并需缴纳罚金。若售票员的行为还涉嫌触犯其他类型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将按照处罚程度更为严重的那项罪名来判定其刑罚。倘若行为恰好满足上述提及的危险驾驶罪的任意一种情形,且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那么他们也将受到与前述相同的法律制裁。因此,对于售票员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剖析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随后依据这些条款来决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若售票员的行为确实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定义,那么就应该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同时触犯其他类型犯罪,则将依据处罚程度更为严重的那项罪名来判定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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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货运输不算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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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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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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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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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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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救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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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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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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