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看守所刑事拘留多少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对已被拘留者,认定其涉嫌犯罪需予以逮捕时,则应在拘留期限满三日内,提出申请并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涉及流窜作案,累积犯案和团伙性质的重症嫌疑人等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予以适当延展,延长周期为一日到四日不等。当人民检察院接到由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批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断。因此,刑事拘留期间所允许达到的最长时间,便是以30天的拘留期限,加之原定的七天审查批准期,总计为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进看守所刑事拘留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期间,由看守所负责组织其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化以及遵纪守法的学习活动,并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者动,提高自身生活质量与自理能力。
此外,若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转为逮捕,必须在拘留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此申请审查期限至一天乃至四天不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对已被拘留者,认定其涉嫌犯罪需予以逮捕时,则应在拘留期限满三日内,提出申请并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涉及流窜作案,累积犯案和团伙性质的重症嫌疑人等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予以适当延展,延长周期为一日到四日不等。当人民检察院接到由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批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断。因此,刑事拘留期间所允许达到的最长时间,便是以30天的拘留期限,加之原定的七天审查批准期,总计为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