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了要审讯几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对于刑事拘留期间内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询问次数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此项条款主要是就传唤以及拘传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相关程序与时间上的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调查过程中获得充足的饮食及休息时间提出了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次数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来灵活决定,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要始终坚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留了怎么聘请律师
当涉案人员遭受刑事拘留后,得以透过亲属的协助推荐,选择聘用律师以获取现行法律规定下的援助。若决定委任律师作为代表,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倘若由于资金拮据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当事人仍可行使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的权利,由该组织指派相应的执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服务。在此时间,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代理其申诉、控诉等相关事宜;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及案件相关信息,并就此提出专业性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对于刑事拘留期间内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询问次数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此项条款主要是就传唤以及拘传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相关程序与时间上的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调查过程中获得充足的饮食及休息时间提出了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次数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来灵活决定,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要始终坚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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