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有哪些形式
受贿犯罪的实施手段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索贿,另一种则是收受贿赂。
其中,前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特定目的,在其担任公职期间,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财物;而后者则是行为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财产等物质上的便利,并且通过这些途径来为对方谋求有利的条件或者权益,这种所谓的“利益”既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利益,也可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利益。
然而,相较于被动地收受贿赂,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有哪些表现
1、该罪行侵害的首要客体乃是国家公务人员职位的清廉属性。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呈现出以下既定特征:
首先是利用自身职位赋予的职能优势;
其次是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是秘密接受他人贿赂;
最后是为他人谋求利益。在此过程中,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中所拥有的管理、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犯罪的实施手段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索贿,另一种则是收受贿赂。
其中,前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特定目的,在其担任公职期间,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财物;而后者则是行为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财产等物质上的便利,并且通过这些途径来为对方谋求有利的条件或者权益,这种所谓的“利益”既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利益,也可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利益。
然而,相较于被动地收受贿赂,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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