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供职的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指使本单位的资金流向个人私用或者借予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在于:
第一,资金归属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便利;
第三,资金使用或借贷对象涉及到个人或者他方;
第四,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存在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具体而言,就是这些组织的资金。这里所说的“本单位”,是指由单位所有或者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资金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公职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却仍然故意实施这样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最少判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阁下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担任职务时,有挪用30万元公款之举,那么此种行径即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依照刑法规定需接受为期三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
此外,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内的工作人员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亦将构成刑事犯罪: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者将其出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用于盈利性质的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针对这类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若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供职的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指使本单位的资金流向个人私用或者借予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在于:
第一,资金归属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便利;
第三,资金使用或借贷对象涉及到个人或者他方;
第四,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存在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具体而言,就是这些组织的资金。这里所说的“本单位”,是指由单位所有或者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资金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公职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却仍然故意实施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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