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夫妻双方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取的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非专属某一方。
这类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及控制使用。
在这些财产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有以下类型:
(1)配偶双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以及各项劳务报酬等;
(2)配偶双方经过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
(3)配偶双方通过智慧创造出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配偶双方基于遗嘱或赠与协议所得到的遗产或赠予财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份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规定该财产专属于其中的某一方则不在此列;
(5)除了上述类型之外,还应包含其他所有应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
(a)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配偶一方向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已经实际或预计将会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之间已经实际或预计将会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款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一人一半吗
在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并非必然会以一人对半分配作为解决方案。在处置这一问题时,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未能达成共识,则交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且应结合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保护及无辜一方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但由于诸多因素如生产、生活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特质,具体处理方式亦可随情况变化而有所调整。专属个人使用的物品作财产分割时,大多将归属应有者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夫妻双方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取的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非专属某一方。
这类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及控制使用。
在这些财产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有以下类型:
(1)配偶双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以及各项劳务报酬等;
(2)配偶双方经过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
(3)配偶双方通过智慧创造出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配偶双方基于遗嘱或赠与协议所得到的遗产或赠予财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份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规定该财产专属于其中的某一方则不在此列;
(5)除了上述类型之外,还应包含其他所有应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
(a)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配偶一方向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已经实际或预计将会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之间已经实际或预计将会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