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是否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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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财产分配是首要问题,夫妻需就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达成共识后才能进行离婚程序。完成离婚后,对夫妻及社会大众来说,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离婚时是否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一、协议离婚时是否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解决财产分配问题,这是因为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便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诸多方面达成共同意见之后方能进行。

另外,在宣布完成离婚程序之后,无论对于夫妻双方还是作为旁观者的社会大众而言,附有财产分割一则特定条款或依据婚姻解除而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均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协议离婚时没要抚养费,现在可以要吗

虽则按照法律规定,并针对您提及的情况,孩子的抚养费仍然是可议之处,但这显然需要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和协议:倘若父母真的选择了离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得到抚养权的那一方有权利与拥有抚养权的另一方进行沟通,协商签署一份关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做法可能潜藏着一定风险,因为根据相关法规,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是作为父母的义务之一。因此,即使他们达成了这样的协议,万一之后由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产生纷争,拥有抚养权的那一方凭此权利依旧有权向对方索求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解决财产分配问题,这是因为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便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诸多方面达成共同意见之后方能进行。

另外,在宣布完成离婚程序之后,无论对于夫妻双方还是作为旁观者的社会大众而言,附有财产分割一则特定条款或依据婚姻解除而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均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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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男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
女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
男、女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_______,取名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与女方_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______由男(女)方______抚养,随同男(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分摊,女(男)方______每月支付儿子______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元,男(女)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转帐到女(男)方指定的______银行帐户内,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情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_______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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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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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在离婚协议中标明“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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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一般是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孩子跟最适合他成长的一方,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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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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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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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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