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能否担任清算组成员
在决定注销公司之时,担任法人代表的角色能否成为清算组的负责人,需因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若此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范畴,并且法定代表人身兼公司股东职务,或者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则法定代表人成为清算组负责人之责当仁不让。
反之,若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别,且法定代表人为非公司股东身份,就其原则而言,便无法胜任清算组的对内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二、企业法人能否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法人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但在涉及严重违反刑法时,其法定代表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和责任,刑事逮捕的措施亦可适用于他们。鉴于此,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并非可以因其职务身份便被免除刑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在内,实施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决定注销公司之时,担任法人代表的角色能否成为清算组的负责人,需因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若此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范畴,并且法定代表人身兼公司股东职务,或者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则法定代表人成为清算组负责人之责当仁不让。
反之,若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别,且法定代表人为非公司股东身份,就其原则而言,便无法胜任清算组的对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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